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債權人 阮彩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豐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詹豐任」或「 莊豐任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彩鳳越南美食快炒店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㈣釋明傳票費500元為何費用?並提出釋明資料。㈤提出三個半天營業額15000元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9年4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9年5月9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