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2年4月1
0日,以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為付款人,票號CF00
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50,000元之支票乙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
追索無效等事實,固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乙件為證。惟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92年4月10
日,而原告於95年1月26日始向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其
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自得拒絕給付票款等語置辯。
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92年4月10日,而原告遲至95
年1月26日始向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依此規定,其票據
上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是被告之抗辯,堪予採信
。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0,000元
及法定遲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 民 國 95 年5月2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