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8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5
年度促字第105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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