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主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故買贓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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