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凱程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14號、第6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凱程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詹凱程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曹泰元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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