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嚴蝶萱 被告 黃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40/3370)及其上同區段1529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2,635,136元《(公告現值96,714元/㎡×337㎡×240/3370)+(課稅現值282,500元+31,500元)=2,635,136元》,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3,0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635,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