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7號聲請人同聲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 其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仕杰 、 張乃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本票付款地有記載「向營業所」,請具狀陳明營業所之地址為何。
㈡請補繳相對人林仕杰、張乃月(均住南投縣○里鎮○○路
○○○號)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