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8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國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國鴻於民國112年6月9日1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路000號前,欲迴轉至對向醫院,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之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適有告訴人 林琦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延平路往桃園方向駛至,雙方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左側足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血腫、左側膝部挫傷、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較小腳趾挫傷併伴有趾甲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與被告經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