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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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債權人 謝淯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如廷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2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因於民國107年9月
1日向其借款新台幣500萬元,屆期後仍不為清償,乃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並提出合約契約書、員工資料表為證,然觀之上開資料,僅係債權人雇用債務人為員工之文件,並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此已與首開修法後支付命令聲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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