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六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六合彩明牌陸拾捌份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而「連續」以文字公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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