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1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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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1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一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另查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僅有一次,且本案並無扣案證物,聲請書「所犯法條」欄所為連續犯及沒收之論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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