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52號
第580號第587號第593號原告 張辰宇
倪子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碧惠 原告 鄭菁惠
遲宗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和平 被告 徐廣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廣文因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辰宇、倪子宜、鄭菁惠、遲宗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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