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1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17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蘇家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
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家楹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家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