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伍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0‧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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