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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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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