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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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聖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聖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定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聖龍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編號│1│2│3│├──────┼──────────┼──────────┼──────────┤│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1日│99年12月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97號│同左│同左││││││├─┬────┼──────────┼──────────┼──────────┤│最│法院│本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30│同左│同左││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同左│同左│├─┼────┼──────────┼──────────┼──────────┤│確│法院│本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30│同左│同左││決││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9日│同左│同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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