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勝德
吳默隨李志元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捌佰元及撲克牌貳拾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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