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4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67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313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瓊芳97年度聲減字第596號附表┌──────┬───────────┐│編號│1│├──────┼───────────┤│罪名│傷害│├──────┼───────────┤│宣告刑│拘役55日│├──────┼───────────┤│犯罪日期│93年3月4日│├──────┼───────────┤│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第10││機關年度案號│313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簡上字第679號││實├────┼───────────┤│審│判決日期│93.12.8│├─┼────┼───────────┤│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簡上字第679號││決├────┼───────────┤││判決確定│93.12.8│││日期││├─┴────┼───────────┤│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2項│├──────┼───────────┤│減刑後刑期│拘役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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