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藍嘉哲 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683元,應
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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