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陳昭廷 原告 林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2,220元(計算式:395,250元+546,970元=942,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