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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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黃仁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張詔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