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尚綸
吳劍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劍雲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萬2,888元(計算式:43萬5,722×4=174萬2,88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