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智添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惠如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6,87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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