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源龍 被告 蔡榮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嘉簡字第7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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