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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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4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2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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