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聲請人 袁繼生 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現住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法律關係為何,如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陳明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四)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子女,倘有,應提出該子女之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並陳報每月是否有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之金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祐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