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債權人 凃火城 上列債權人凃火城因與債務人善化佛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凃火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善化佛堂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水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因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蓋之印章涂火城與繕打之姓名凃火城不同,故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凃火城」抑或為「涂火城」?請查明並更正,並請補正確姓名之印章或到院補簽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