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定瑩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運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游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解約價值供為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而上開系爭土地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予以變賣,且若次變賣底價低於擔保物權債權及優先扣繳土地增值稅,仍無人應買時,則視為不易變價之財產並返還於債務人;嗣經本院六次公開變賣且減價至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仍無人出價應買,遂依前開裁定返還債務人。此外,系爭股份及保單解約金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不終止其保險契約及變賣股金,等值現款410,760元(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價值60,543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價值90,935元、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價值252,121元、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價值7,161元)經債務人繳款到院,業已將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於106年1月26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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