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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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丙○○
乙○○甲○○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間因指定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指定管轄須合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始得准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核發故榮民 李泰定 部分遺產事件,不服訴願決定,欲提起行政訴訟。因故榮民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嘉義縣,係列管於嘉義榮民服務處之榮民,為便於提供訴訟資料及查證方便,請指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云云。經核聲請事由與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均不符合,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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