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被 告 林子涵 原名 林秀美 .
洪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