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訴訟代理人 吳忠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豐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107年5月28日7,487元M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