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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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 許賢仁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是公司,屬於私法人,其主營業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4樓,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