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黃金燦 被告 吳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44,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1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