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富雄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蔡富雄、 劉葉秀枝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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