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苡璇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