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胡順翔 被告 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250元=1,2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二、被告吳瑞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