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翁明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明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