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翁明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明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惠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