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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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3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蔡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0,282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10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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