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

債權人 施柏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叢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同),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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