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
債權人 施柏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叢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同),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
債權人 施柏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叢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同),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