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吳素琴
被   告  郭英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三、第1行所載「按出租人
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承租人應依約
定日期,支付租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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