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印鑑章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連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蘭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曹昌溪 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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