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謝同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係指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依本條立法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與證人於開庭時
,陳述不實在,爰依法聲請交付開庭錄音檔乙份等語。惟聲
請人未具體敘明理由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相符,是其聲
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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