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債權人 余雪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子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子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外其餘可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名稱,無法確認是否債權人余雪娥與債務人張子琳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從匯款紀錄亦無從得知匯款原因及帳戶名稱)。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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