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佑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之依據(據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表,利率為年息18.25%,與台端請求利率按年息20%,兩者不一致,請具狀釋明,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 吳啓瑞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