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李霽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芃 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395,954元之帳目明細。
二、請提出違約金自111年3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件利息自112年2月3日起算,則違約金自111年3月4日起算,違約金起算日是否有誤?)
三、債務人洪芃家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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