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 陳蓬池
陳隨蓬 詹國寶 詹國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太然
陳清評 陳正男 陳昌發
陳日珠
陳家承 ( 陳立淮 之承受訴訟人)
陳連楓 (陳立淮之承受訴訟人)
陳秉軒 (陳立淮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國文 ( 黃秀香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視同上訴人陳家承、陳連楓、陳秉軒關於「 陳立准 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立淮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寶貴
法官陳卿和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