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福來
(現於法務部○○○○○○○○○○○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3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福來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福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通知,迄今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審核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2次犯罪時間之間隔、保護法益不同,暨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預防需求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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