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38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郭信助
鄧日新
被 告 施家平
郭金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