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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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貝登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秋容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對原審(本院100年度桃勞小字第5號)本訴部
分聲請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就
原審反訴部分聲請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6,780元,分別
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