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貝登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秋容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對原審(本院100年度桃勞小字第5號)本訴部
分聲請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就
原審反訴部分聲請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6,780元,分別
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