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告統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3,500元,應繳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9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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